第十二条

有效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未成年人的父亲、母亲应当明确在家庭教育中应尽的责任,共同发挥在未成年子女成长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