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对辖区内的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进行指导,开展家庭教育研究,研发公共服务产品,加强对家庭教育服务人员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应当及时向有需求的家庭提供服务。对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存在一定困难的家庭,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