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六章 特别促进第四十五条有效人民法院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依法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职责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对于抚养、收养、监护权、探望权纠纷等案件,以及涉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就监护和家庭教育情况主动开展调查、评估,必要时依法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