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五章 社会协同第三十六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应当将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纳入单位文化建设,定期开展文明家庭创建、家风故事分享等家庭教育活动,组织职工参加。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应当将家庭教育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