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具备条件的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提供支持。

鼓励和支持学校、幼儿园教师参加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