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四章 学校指导第三十四条有效具备条件的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提供支持。鼓励和支持学校、幼儿园教师参加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