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应当组织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队伍,可以依托有条件的学校、科研机构或者互联网平台等,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培养,提高其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水平。

家庭教育指导有关单位之间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人才共育、成果共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