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构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