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学校、幼儿园应当落实家访制度,通过面对面、网络通讯等方式,知晓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情况,帮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了解未成年人在校表现;利用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会、家长开放日等渠道,密切日常沟通,形成家庭教育合力。
学校应当丰富课间和课外活动,保证未成年人课间休息和文体娱乐,增强未成年人身体素质,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学校和教师开展家庭教育工作,支持学校的教育和教学,不得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