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法治教育实践基地每年应当定期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宣传、指导服务,组织培训讲座、亲子阅读等实践活动,开发多样化的家庭教育类公共文化服务产品。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定期以专题节目、专题报道、专栏、公益广告、短视频等形式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鼓励和支持利用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屏幕、广告栏、宣传栏等进行家庭教育公益宣传。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