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注重家庭建设,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弘扬孝悌忠信、礼义廉耻等中华传统美德,践行忠诚相爱、亲情陪伴、终身学习、绿色生态等现代家庭理念,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自身修养,增强法治观念,提升文明素养,培养健康良好的兴趣爱好,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学习掌握必备的家庭教育知识和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能力,与未成年人共同成长进步。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增加对未成年人的陪伴时间,提高陪伴质量,共同参加阅读、体育锻炼、劳动实践、志愿服务等亲子活动;倾听、尊重未成年人的意见和感受,加强思想沟通和情感交流,构建良好亲子关系。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