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结合自身工作,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工作,为家庭教育提供社会支持。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