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立社区家长学校、村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家庭教育实践活动,配合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组织面向居民、村民的家庭教育知识宣传,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