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过程中,不得采取溺爱、放任等不适当的方式,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