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制度,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定期对教师进行培训,提高其指导服务能力,将教师开展家长课程、家庭教育讲座、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计入工作量。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