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妇女联合会应当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的管理,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推动学校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加强教师家庭教育指导能力建设,设立学校家长学校,定期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
(二)将学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范围,依法实施督导;
(三)其他应当承担的家庭教育工作日常事务。
妇女联合会应当发挥妇女在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等方面的独特作用,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宣传、培训;
(二)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社区和村家长学校、文明家庭建设等多种渠道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实践活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三)推进社区和村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建设,并对其运行和发展进行指导;
(四)其他应当承担的家庭教育工作日常事务。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