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提供生活帮扶、心理支持、安全教育、创业就业支持等关爱服务,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帮助提升家庭教育能力。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建立信息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全面排查,定期走访,掌握辖区内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和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发现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教育、民政等部门和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孤儿、残疾未成年人、孤独症未成年人等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服务,帮助其了解相关支持政策、获取有关社会公共服务,引导其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