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6月11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6月11日
- 条文数
- 4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0年9月29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4年4月16日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29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城市管理具体实施范围包括: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以及与城市管理相关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城市管理目标,理顺城市管理事权,建立统筹协调、考核评价、经费保障、责任追究等机制,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城市管理职责,制定城市管理发展规划,在本条例规定的城市管理具体实施范围内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水利、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物业服务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有权对所辖住宅小区范围内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并协助城市管理部门或者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积极参与城市管理相关活动,对城市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通过多种方式举报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违法线索经城市管理部门或者相关部门核查属实的,应当予以奖励,奖励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告和制止,并报请城市管理部门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违法搭建附属设施。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必须征得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应当按照《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规定,使用规范汉字和朝鲜文字。
户外广告、牌匾设置者应当加强日常维护,对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广告牌匾,及时维修或者更新;到期、废弃的,应当及时拆除。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决定。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相关规定,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相关标准缴纳厨余垃圾处理费。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一)在施工工地规范设置硬质密闭围挡,不得擅自占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等公共区域;
(二)硬化主要通道、进出道路、材料加工区以及办公生活区地面,修建洗车平台,清洗驶离工地的车辆;
(三)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装卸物料,篷盖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四)采取洒水或者喷湿等措施进行拆迁、爆破等工程作业。
责任人应当及时清除责任区的冰雪,以无积冰、无残雪、露出地面为标准。
第三章园林绿化管理
第四章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
现有架空线缆、杆架和控制箱柜等应当根据城市规划逐步下地铺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城市建设施工应当保障各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
配建、增建的停车位(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五章其他城市管理事项
国土空间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依法认定违法建(构)筑物,并将认定结果书面通报相关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法确认告知的违法建(构)筑物不得登记为生产经营性场所。
公安机关应当对在违法建设治理中妨碍执行公务、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等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禁止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停放废弃机动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废弃机动车:
(一)经认定为报废的;
(二)经认定为无主的;
(三)其他可以认定为废弃机动车的情形。
(一)商业、文化娱乐经营单位产生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边界噪声;
(二)在公共场所以及居民小区周边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干扰居民工作生活;
(三)使用家电、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干扰居民工作生活;
(四)十二时至十四时、十九时至次日七时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具进行施工、装修、加工等活动。
在高考、中考等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噪声控制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
第六章执法与监督
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配合执法人员从事执法辅助性事务。
第七章法律责任
违反第二款规定,在建(构)筑物违法搭建附属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部门强制拆除,并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三款规定,户外广告、牌匾设施未按照《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规定,使用规范汉字和朝鲜文字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违反第四款规定,未及时维修或者更新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广告牌匾,或者未及时拆除到期、废弃的广告牌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违反第四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