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园林绿化管理第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镇绿地或者改变国土空间规划用途。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须经国土空间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结束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