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管理条例/第六章 执法与监督第三十三条有效城市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