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含电子屏)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违反第二款规定,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三款规定,户外广告、牌匾设施未按照《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规定,使用规范汉字和朝鲜文字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违反第四款规定,未及时维修或者更新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广告牌匾,或者未及时拆除到期、废弃的广告牌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