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停车场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并满足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配建、增建的停车位(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