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园林绿化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公园、绿地建设,保持公园、绿地整洁美观。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