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