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实际情况设定责任区、责任人及责任要求,并书面告知责任人。

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告和制止,并报请城市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