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九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实际情况设定责任区、责任人及责任要求,并书面告知责任人。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告和制止,并报请城市管理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