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含电子屏)应当符合城市市容专业规划;尚未制定规划的,应当符合当地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位置、体量、数量等要求。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必须征得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应当按照《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规定,使用规范汉字和朝鲜文字。
户外广告、牌匾设置者应当加强日常维护,对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广告牌匾,及时维修或者更新;到期、废弃的,应当及时拆除。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