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供水、供热、供电、供气、邮政、通信、有线电视、公共交通等服务单位应当保证经营服务范围内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整洁,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工作。物业服务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有权对所辖住宅小区范围内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并协助城市管理部门或者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