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未及时清理燃放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