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停止使用配建、增建的停车位(库)或者将配建、增建的停车位(库)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之日起,按照停用、挪用停车位数,每一停车位每日罚款一百元。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