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城市管理目标,理顺城市管理事权,建立统筹协调、考核评价、经费保障、责任追究等机制,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城市管理职责,制定城市管理发展规划,在本条例规定的城市管理具体实施范围内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水利、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