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三条有效生活垃圾中的厨余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处置,并交由符合要求的垃圾收运企业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理。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相关标准缴纳厨余垃圾处理费。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