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及时修复、更换损毁的设施,保持各项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