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及时修复、更换损毁的设施,保持各项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