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管理条例/第六章 执法与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城市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将权力事项、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标准、工作流程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