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城市管理具体实施范围包括: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以及与城市管理相关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