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十四条有效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段,将建筑垃圾运往指定的处置场所,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