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段,将建筑垃圾运往指定的处置场所,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