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各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