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管理条例/第五章 其他城市管理事项第二十五条有效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禁止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停放废弃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废弃机动车:(一)经认定为报废的;(二)经认定为无主的;(三)其他可以认定为废弃机动车的情形。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