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停放废弃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将废弃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本部门指定的地点。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