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施工工地规范设置硬质密闭围挡,不得擅自占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等公共区域;

(二)硬化主要通道、进出道路、材料加工区以及办公生活区地面,修建洗车平台,清洗驶离工地的车辆;

(三)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装卸物料,篷盖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四)采取洒水或者喷湿等措施进行拆迁、爆破等工程作业。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