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决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相关规定,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