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城市精细化管理方式,建立高效监督的协调指挥机制,建立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体系,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平台,逐步实现城市精细化管理全覆盖。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