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7年5月9日
- 施行日期
- 2017年5月9日
- 条文数
- 4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0年10月27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1年1月1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6年5月24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4年8月26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4年9月24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和市辖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建档案馆的业务指导。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管辖范围内的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进行管理。
规划、市政公用、城市管理、文物、交通、水务、人防、城改、公安、广播电视、电力、电信、秦岭保护、轨道交通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建设档案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乡建设档案范围
(一)编制城乡规划所需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普查及详细成果副本;
(二)编制城乡规划所必要的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成果副本;
(三)城乡地形图、地下综合管线图和地下管线普查、补测、补绘成果档案;
(四)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等文件材料;
(五)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形成的有关城乡建设管理、管线管理等文件材料。
(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含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照明、污水处理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
(二)城市公用设施工程档案,含城市水源地、给水管网、再生水利用、燃气、集中供热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
(三)电力、电信工程档案,含电厂建设、供电设施系统、通讯管线、电信设施等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
(四)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含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公共交通场站、长途客运场站、铁路运输站台、集装箱运输场站、国道和高速公路城市段、轨道交通、索道、缆车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
(五)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含工厂、城镇住宅、商业、机关、学校、社会公益事业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六)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工程档案,含城市绿地、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专类园、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保护和标志性设施、雕塑工程档案;
(七)市容环境卫生工程档案,含公厕、垃圾压缩站、垃圾填埋场及其他重要环境卫生设施工程档案;
(八)水利水电工程档案,含水利枢纽、堤防、引水、除险加固、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及水利水电工程附属工程档案;
(九)村镇建设工程档案,含建制镇、集镇、中心村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及农村新居工程档案;
(十)防洪、抗震和人防工程档案。
军事建设工程档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城乡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工程的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组成;改建、扩建及重要部位维修工程档案由设施分布图、施工文件、竣工文件及竣工图组成。
(一)城乡历史沿革、历史文化遗迹、地名、各项建设和设施发展史等文件材料;
(二)规划、建设、市政公用、城市管理、文物、交通、水务、人防、城改、公安、广播电视、电力、电信、秦岭保护、轨道交通等相关部门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形成的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有关城乡建设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文件材料;
(三)有关城乡建设的规范性文件、计划、统计和设计、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及标准图等文件材料;
(四)城乡建设重要科研成果及获奖项目档案材料。
第三章报送和接收
(一)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内的,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二)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和市辖县内的,向所在区、县城建档案馆报送,其中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及跨区县工程,同时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三)开发区内的,实行委托管理的向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报送,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未实行委托管理的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区、县城建档案馆应当将接收的电子档案定期向市城建档案馆备份。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和市辖县相关部门形成的勘测规划档案、文物古迹保护档案和建设基础资料档案,向所在区、县城建档案馆报送。
(一)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档案材料应当为原件,依照有关规定可以报送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复制件上应当注明原件的保存处,并加盖原件保存单位印章;
(三)建设工程竣工图图样清晰,与工程实体相符,签章手续完备;
(四)按照有关规范整理立卷,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装具;
(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电子档案内容应当与纸质档案一致,其存储格式、载体和保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标准。
建设工程、文物古迹保护工程还应当报送声像档案。
建设工程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工程,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工程的性质、权属,责令产权或者管理单位进行测量,产权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
建设单位被撤销或者注销的,建设工程档案材料暂由工程承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城建档案馆保管。
地下管线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产权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将迁移、变更、废弃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修改、补充到本单位地下专业管线图上,并将修改后的地下专业管线图及有关档案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一)建设工程档案,于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报送;
(二)勘测规划档案、文物古迹保护档案和建设基础资料档案,按年汇总,于次年第三季度前报送;
(三)地下管线普查、补测、补绘档案,于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报送。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限期的,应当经城建档案馆同意。
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编目,确定密级和保管期限。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和市辖县城建档案馆应当定期向市城建档案馆和区、县档案馆报送档案目录。
第四章保护和利用
载有城建档案馆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档案复制品,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效力。
地下管线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数据。
各部门、各专业系统及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将各自建立和维护的地下管线信息数据纳入地下管线信息综合管理系统。
利用城乡建设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损毁、丢失、抽取、涂改、伪造或者擅自抄录、复制、公布。
第五章法律责任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