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和利用第三十九条有效向城建档案馆报送、移交、捐赠、寄存城乡建设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以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城建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