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城建档案馆应当采用数字化信息管理技术,逐步将实体档案转换成数字档案。需要永久保存的城乡建设档案,还应当采用电子文件及其他先进技术手段保存和保护,并进行异地备份。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