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建档案馆验收建设工程档案。涉及县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的,应当通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建档案馆参加。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