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城乡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的规定,坚持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规范管理,保证城乡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