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城乡建设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损毁、丢失、抽取、涂改、伪造或者擅自抄录、复制、公布城乡建设档案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