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建设工程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按照实际情况补充完善原工程档案;结构和平面布局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并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