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和利用第三十八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城建档案馆已开放的档案,应当持有合法有效证明。利用未开放的城乡建设档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利用城乡建设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损毁、丢失、抽取、涂改、伪造或者擅自抄录、复制、公布。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