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所在地向下列城建档案馆报送建设工程档案:
(一)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内的,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二)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和市辖县内的,向所在区、县城建档案馆报送,其中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及跨区县工程,同时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三)开发区内的,实行委托管理的向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报送,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未实行委托管理的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区、县城建档案馆应当将接收的电子档案定期向市城建档案馆备份。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