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定期向市档案馆报送档案目录。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和市辖县城建档案馆应当定期向市城建档案馆和区、县档案馆报送档案目录。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